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3 / 4)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每晚婚一年加记0.1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后,可按家庭成员记1分,生了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家属区照顾一间。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在分房前连续三年被评为厂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优秀党员)增记0.6分。三十周岁的大龄未婚青年结婚房子优先照顾。
14.分房前一年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
15.分房前一年,凡厂职工(包括在职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16.对中层以上干部加分方法:厂级干部正职为2.5分,副职为2分,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为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横行(1982)062文件规定相同。
1985年7月26日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研究确定,横铁职工住房分配中有关权限及职责,如下:
1.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有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职代会主席团组长和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联席会议可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这方面的权利。
2.任何职工要求住房照顾,必须经过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有效,具体做法是:经过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照顾名单,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处,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才能有效。
3.行政处权限和职责是按照“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进行住房分配。在住房分配过程中,必须接受生活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关于住房分配及调整自制度的内容,基本上与1984年11月14日规定的制度相同。其中记分法第16条中,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改为0.6分。
1986年12月29日厂第五届三次职代会通过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厂实际,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适当提高双职工在享受本厂福利住房分配上的待遇及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在记分中,独生子女及工程技术人员记分法同上。中层以上干部除上级明文规定外取消职务分。凡因公致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上级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优先分配外,其他一概取消照顾。
二、分配调整范围:
1至7各条与1984年规定相同。
8.原住本厂家属宿舍但已失偶的职工,必须同住一名粮户关系在厂的子女,在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方可要求在职子女住集体宿舍,并向行政科提出申请,但必须取消记分。
9.凡自己有私房或在厂郊城镇有公房者,今后一律不列入厂分配计划。
10.凡不住本厂职工宿舍者可享受房贴,单职工每月不超过2.5元,双职工不超过5元。
三、记分方法:
1至8各条规定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0.05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分房前一年以来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分房前一年以来,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条件优先者,各条与往年规定相同。 ↑返回顶部↑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后,可按家庭成员记1分,生了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家属区照顾一间。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在分房前连续三年被评为厂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优秀党员)增记0.6分。三十周岁的大龄未婚青年结婚房子优先照顾。
14.分房前一年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
15.分房前一年,凡厂职工(包括在职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16.对中层以上干部加分方法:厂级干部正职为2.5分,副职为2分,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为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横行(1982)062文件规定相同。
1985年7月26日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研究确定,横铁职工住房分配中有关权限及职责,如下:
1.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有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职代会主席团组长和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联席会议可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这方面的权利。
2.任何职工要求住房照顾,必须经过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有效,具体做法是:经过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照顾名单,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处,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才能有效。
3.行政处权限和职责是按照“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进行住房分配。在住房分配过程中,必须接受生活福利委员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关于住房分配及调整自制度的内容,基本上与1984年11月14日规定的制度相同。其中记分法第16条中,中层干部正职为0.9分,副职改为0.6分。
1986年12月29日厂第五届三次职代会通过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厂实际,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同时考虑适当提高双职工在享受本厂福利住房分配上的待遇及其他因素,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在记分中,独生子女及工程技术人员记分法同上。中层以上干部除上级明文规定外取消职务分。凡因公致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上级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优先分配外,其他一概取消照顾。
二、分配调整范围:
1至7各条与1984年规定相同。
8.原住本厂家属宿舍但已失偶的职工,必须同住一名粮户关系在厂的子女,在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方可要求在职子女住集体宿舍,并向行政科提出申请,但必须取消记分。
9.凡自己有私房或在厂郊城镇有公房者,今后一律不列入厂分配计划。
10.凡不住本厂职工宿舍者可享受房贴,单职工每月不超过2.5元,双职工不超过5元。
三、记分方法:
1至8各条规定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女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0.05分(一次有效)。
10.女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分房前一年以来开除出厂,留厂察看者扣0.3分;分房前一年以来,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条件优先者,各条与往年规定相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