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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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办(1988)058号转发厂六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关于《横山铁合金厂家属宿舍分配调整暂行规定》,“规定”于1987年3月17日六届职代会团组长会议通过。
  一、基本原则:
  原则上 与1986年分房规定相同,其中对工程技术人员,将他们的大学(包括大专及高中中专)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
  二、分配调整范围:与上年相同。
  三、记分方法:
  1.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2分,本厂工龄按1960年4月4日起计算,军龄按本厂连续工龄包括本厂职工入伍后的军龄,满一年者记0.1分(加记的0.1分,双职工可一并计算)。
  2.厂正式职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厂子女)记2.5分。
  3.金属分厂、水泥分厂、服务公司的集体正式职工记2.5分。
  4.配偶(指粮关系在厂家属)记2分。
  5.粮户关系不在厂配偶住厂早出晚归者(指在寿昌镇、卜家蓬、陈家吃商品粮配偶)并经厂同意安排在厂居住的记1.88分。
  6.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记1分。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记0.5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三胎者不记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并扣总分1分。
  7.职工的父母、岳父母粮户关系在厂并在分房关同住一年以上者,记0.5分。
  8.独生子女(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子女记分。
  9.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法规定,按双方年龄23周岁,男方25周岁为基数,每晚婚一年各加记0.1分(一次有效)。
  10.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者(指在部队属干部编制),按有关文件享受双职工待遇。
  11.省、军级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优先选择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评为地、市级劳动模范增记1.5分。
  13.凡开除出厂,留厂察看期间扣除工龄分至撤销处分止。凡厂职工(包括在厂子女)受劳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总分优先者与上年规定相同。
  历年来,横铁职工住房情况随着生产发展,建房面积的增加面逐年得到改善;分房制度也根据职工实际逐年调整面日趋合理。但由于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婚姻生育家庭结构的变化,职工对住房要求的日益提高,而始终存在着住房分配问题上的供需矛盾。曾几次出现过“批条子”“走后门”“抢房子”等现象。如1980年出现不按规定强占住房户,勒令退出,并不罚款处理。1988年有14户职工以多种理由,通过厂生活福利委员会予别人私批“机条子”“走后门”分房子而引起一件职工不满、出现抢房现象。厂部为整顿厂风,严肃厂纪,于12月24日发出通告,勒会限期退出强占和不合理占领的住房。有违者厂部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追究造事者和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作扣奖处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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